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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換、補發護照時,外文別名欄位該如何填寫?
- 發布日期:111-04-20
- 發布單位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- 更新日期:111-04-20
- 點閱次數:35240
一、沿用原有外文別名者:
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-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「申請換、補發護照時,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」。因此,只要是跟舊照一樣,D式或E式委任書及簡表之外文別名欄位只須勾選「同舊照」即可,不必逐字填入外文別名。
二、增列外文別名者(僅限於原無外文別名者):
申請人應將擬增列之外文別名填寫於D式或E式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,擬增列之外文別名應符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-1條第1項第1款「外文別名應有姓氏,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,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」(可免附證明文件)的規定。非屬前述規定之外文別名,請檢附證明文件。旅行社再據以點選「增列外文別名」選項,並填入擬增列之外文別名。
三、刪除外文別名者:
申請人於D式或E式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填寫「刪除原有外文別名」的文字說明。旅行社再據以點選「刪除外文別名」選項。
四、變更外文別名者:
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-1條第1項第3款規定,「申請換、補發護照時,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,但有證明文件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,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,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」。因此,申請人應將擬變更的外文別名填寫於D式或E式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,並提供證明文件,原有外文別名將自動刪除。旅行社則於填表時據以點選「變更外文別名」選項,並填入擬變更之外文別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