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事項
請旅行社業者依照「旅行業管理規則」第41條規定,「綜合旅行業、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,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,並據實填寫,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,不得由他人代簽」,以及依照「發展觀光條例」第55條第3項規定,「旅行業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,視情節輕重,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」等相關規定代送件。
旅行社負責人(即持有管理者帳號、密碼者)應妥慎保管及使用系統帳號及密碼,並定期於3個月依系統要求更新密碼。另須切實管理所屬獲授權使用本系統之員工資料,倘獲授權員工職務異動或離職,應立即刪除授權,以維護申辦護照資料安全並避免旅行社業務機密外洩。